大连市企业获国际专利授权最高补助30万

大连市企业获国际专利授权最高补助30万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获得国际专利授权最高补助30万元

《实施意见》要求,依托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全市优先发展领域支持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每项专利补助50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际专利授权,每项专利补助5万元,最高补助3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资助,最高资助20万元。

同时,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产生的符合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和产学研技术合作等服务。

鼓励实施政府采购首购政策

推广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积极推进科技成果的有机整合与系统集成,多渠道推广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的示范应用;鼓励实施政府采购首购政策。通过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我市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按照有关规定支持我市已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企业。

与此同时,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提升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补助。鼓励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大学、研发机构和高技术企业合作交流,通过并购、引进技术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实施意见》要求,加大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特别是科技成果应用的考核权重,实施以创新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为核心的任期内创新转型专项评价。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开展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改革试点,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放宽国有资产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权限,授予一定额度内的研发费用支出自主权。引入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对在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在我市实施转化的,所在单位可以将所得的净收益或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和为职务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给予科技人员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时,获奖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的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换为学分

《实施意见》强调,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体系,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在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支持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同时,建立市属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换为学分,在弹性学制下,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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