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公估机构应依法向保监会备案

保监会:保险公估机构应依法向保监会备案

保监公告〔2016〕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法律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就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不再实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保险公估机构应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机构可登录中国保监会官网,进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模块,查阅有关备案要求并办理备案事宜,同时向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保监局提交书面备案申请材料。

二、根据《资产评估法》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应具有相应数量的评估师。我国之前没有组织保险公估师资格考试,只依法组织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发放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不影响申请人进行保险公估机构备案,中国保监会在保险公估师制度建立前,采取如下临时措施: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备案,其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从业人员持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有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代替《资产评估法》对评估师条件的相关要求,在备案时予以认可。

三、中国保监会将按照《资产评估法》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尽快制定保险公估师资格考试相关制度,保险公估师资格的取得,一律按新制度执行。

对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如有疑问,可向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咨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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