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出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阿克苏地区出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阿克苏地区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阿克苏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深入推进地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持续推进创业型县(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服务和示范引导,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办法》对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奖励与扶持等进行了明确。创业孵化基地应优先安排具有阿克苏本地户籍且在劳动年龄内登记的人员作为孵化对象,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孵化期为3年。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在全地区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创业孵化基地按县(市)级每孵化成功1家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地区级每孵化成功1家企业给予1.2万元的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12万元。各类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在孵化基地创业的(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满1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营业执照、社保缴费及纳税凭证等,县(市)级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补贴,每年全地区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地区级给予一次性1.2万元的补贴,每年全地区总额不超过60万元。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在孵化基地创业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贴。

同时,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名新疆籍员工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县(市)级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每年全地区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地区级给予每年3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每年全地区总额不超过90万元。带动超过3名以上新疆籍员工就业的,县(市)级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地区级每增加1人再给予20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4万元。

被认定为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带动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每年根据筹资规模及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数量给予一次性30—50万元的创业引导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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