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拟立法鼓励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直接持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拟立法鼓励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直接持股

2016年10月首次提交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经过一年的调研、完善和大幅修改后,10月16日再次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记者获悉,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将“科技创新”单设专章,增加了多项助力提升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水平、增强原始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内容。

财政资助科技项目分为三类

据悉,围绕提升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水平、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产业变革提供支撑等目标,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的原则和范围,将资助对象规定在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重大科技项目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活动,以及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等三类,并根据不同资助对象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资助方式。

同时,条例草案扩大了享受优惠待遇的主体范围,规定市外研发机构与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企业合作开展的科学研究,其成果在示范区内产业化的,可以视为示范区内科研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拓宽了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创新的渠道,除普通研发项目以外,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科学仪器购置等,可以单项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突破了目前只有法人才能申请财政性资金补贴的限制,将申请的主体扩大到科研团队负责人,规定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以及相当于国家级领军人才级别以上的海外引进人才组建科研团队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其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由科研团队主要负责人申请相关资助,以防止单位对财政性补贴资金的截留,保障补贴资金真正用于团队研发活动。

禁止“三高”产业进入示范区

在创新链条中,产业创新是关键,只有通过产业化,科技创新才能真正转化为经济成果。为更好发挥深圳自身优势,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对“产业创新”单设专章作出规定:将实施自主品牌、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强化市场主导作用和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先进技术推广作为产业创新的基本原则;明确产业创新要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导向,积极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禁止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产业进入示范区内,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增加了多项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在初稿关于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培育、知识产权费用资助、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预警等内容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多项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包括:鼓励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直接持股,规定“以知识产权入股公司或者设立公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可以按照约定的股权分配比例,办理股权或者公司登记手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科研人员可以分别独立持股”;对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受财政性资金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科研团队负责人实行零容忍,要求“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有过错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资助,并责令其退回已资助的资金;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科研团队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保留了此前金融创新的相关内容,并明确提出建立适合示范区创新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创新的功能,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创新领域。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