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鼓励企业创新 最高10万元的创新券等企业来领

大庆鼓励企业创新 最高10万元的创新券等企业来领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但是,科技创新所需要的持续投入,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来说却是不小的负担。日前,记者从大庆市科技局获悉,《大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我市将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更大限度激发企业科技创新主体活力,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办法》由大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旨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科技创新券可以说是政府向企业发放的“有价凭证”,市级科技创新券采取先报先得、用完截止的原则,按照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技术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比例给予企业资金补贴。

哪些企业可以申领?根据《办法》,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弄虚作假记录,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要求,且与提供科技服务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中小微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对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创办的,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以及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根据《办法》,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通过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在线申领和使用,实行实名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一年。申请者需在有效期内按申报计划使用,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逾期未登记使用的科技创新券自动失效。

“科技创新券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贴的形式。”据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介绍,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请的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政府按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技术服务实际发生费用金额的5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5万元。

《办法》规定,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于每年3月10日开始申请与发放。享受优先支持的企业在申请时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科技创新券兑现期截至每年的11月30日。

“在科技创新券申请和兑现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将追回补贴资金并移交诚信管理机关,同时取消该企业以后的科技创新券使用补贴资格。”市科技局工作人员特别提醒。

《办法》自今年4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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