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按照国家规定高限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云南省按照国家规定高限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通知,出台云南省贯彻落实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省级权限内,我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限(定)额标准税收扣减额度执行国家规定的上限,有力地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包括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重点群体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此项政策是对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同时加大政策的优惠力度,此轮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定)额标准比上一轮优惠政策提高50%,即支持重点群体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标准从9600元提高到14400元,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定额标准从5200元提高到7800元,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定额标准从6000元提高到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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