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试点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海南省试点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近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海南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和《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据悉,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48号)规定,为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合作,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决定以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订立技术合同并经过认定登记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补助。

根据《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科技厅设计发行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发放给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仅限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或其它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创新服务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技术成果。科技创新券分5千元、1万元、5万元三种面额,可多张联合使用。在兑现申请期满前有效,逾期不可兑现。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2年。企业与科研创新服务机构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创新券发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订立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创新券支持对象

在海南省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与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订立技术合同并经过认定登记(支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不支持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2.申请科技创新券所涉及的科技创新服务内容未获得财政性资金的支持,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3.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申请的创新券额度;

4.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申请程序

1.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资金预算,制定创新券申请指南,明确年度发放额度。

2.企业根据创新券申请指南向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和公示后发放。

3.企业申请发放创新券,应提交创新券发放申请书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兑现程序

1.技术合同履行完毕后,企业或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持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机构)提出兑现申请。

2.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机构)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对创新券兑现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兑现名单和金额建议。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和公示后,予以兑现。兑现金额应少于或等于企业获取的创新券金额。

3.提交兑现申请的时间为发放之日起1年内,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可以延长至2年。

4.兑现申请常年受理,每年集中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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