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出台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暂行办法

东营市出台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暂行办法

为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规范科技成果评价行为,近日,东营市政府发布《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暂行办法》,全面停止已实施二十多年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开始探索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机制。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依据评价委托,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适用性等进行的评价活动。东营市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有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或者科技评价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人员;有相应专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有健全可行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制度等。凡东营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委托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对其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年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对经评价且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备案管理,并给予一定评价经费补助。

科技成果评价是尊重创新劳动价值、激励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手段。去年,科技部全面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应广大科技人员的要求,我市及时制定《暂行办法》。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对于提升区域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水平、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生积极影响,也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新形势下,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开展第三方科技评价评估工作率先作出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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