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位一体” 深圳证券调解中心化解资本市场纠纷

“四位一体” 深圳证券调解中心化解资本市场纠纷

为有效防范、和谐化解资本市场纠纷,由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推动,深圳国际仲裁院及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发起设立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证券调解中心”),创建“专业调解+商事仲裁+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四位一体”的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机制。截至8月31日,证券调解中心已办结案件513宗。其中,调解成功477宗,调解成功率近93%。

“四位一体”机制定纷止争

“四位一体”机制使证券调解中心与专业仲裁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等互相协作,形成合力,证券调解中心调解能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四位一体”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独创优势。

一是坚持独立和公正原则。证券调解中心作为独立设立的事业单位,理事会、秘书处依证券调解中心章程独立运作。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更易获得当事人特别是投资者信赖。

二是强调专业性和行业惯例。证券调解中心调解员全部为来自资本市场的专业人士。他们不仅具备良好的公信力、调解能力和职业操守,而且熟悉行业规则和运作模式,能够针对行业特点和专业问题开展纠纷调处和矛盾化解。

三是以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中心。证券调解中心受理中小投资者调解申请,不收取调解费用。

四是调解结果具有可强制执行性。通过证券调解中心调解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的对接机制,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依法快速作出仲裁裁决,使和解协议内容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可以在全国以及《纽约公约》157个缔约国(截至2017年3月)得到承认和强制执行。

五是充分体现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仲裁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或证券调解中心可将相关情况告知行业自律组织或监管部门,列入诚信档案。对拒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和解协议的会员,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行业自律规范进行惩戒。

调解成功率近93%

截至8月31日,证券调解中心受理各类咨询共计2312宗(其中,2013年3宗,2014年130宗,2015年722宗,2016年987宗,2017年1月1日至8月31日470宗)。咨询数量呈上升趋势,咨询当事人涉及深圳以外地区占比超过70%。

截至8月31日,证券调解中心正式受理调解案件为528宗,其中,2013年3宗,2014年15宗(涉及71名投资者系列案合并调解,统计时算作1宗),2015年67宗,2016年为275宗,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168宗。

在“四位一体”机制作用下,证券调解中心正式受理的咨询和调解案件大部分得到妥善解决。截至2017年8月31日,证券调解中心已办结案件513宗。其中,调解成功477宗,调解成功率近93%。和解金额合计逾人民币5.68亿元,成功化解资本市场诸多矛盾。

近两年,证券调解中心调解的纠纷具有明显亮点。一起涉及至少10省份的380余名投资者、争议金额达数亿元的某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违约纠纷事件,在证券调解中心努力下,近期有了较为圆满的结果。截至2017年8月31日,全国已有300多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和解金额合计达人民币数亿元。该系列案是继2014年上市公司海联讯虚假陈述系列案、2016年9月某期货公司资管合同系列纠纷后,证券调解中心受理的、在未进入指定调解员程序即由秘书处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协调成功的第三宗涉中小投资者的系列群体性案件。

证券调解中心积极参与投资者保护工作,配合监管部门在辖区内搭建投诉和调解对接机制,妥善调处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证券调解中心还积极组织调解员代表与监管部门座谈,通过座谈,监管部门听取了参与过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体会和意见,了解到调解过程和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机构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监管机关据此有针对性地督促机构改进。

据统计,证券调解中心通过座谈交流、沙龙研讨、宣讲培训等方式,共进行了数百次宣传推广活动,有效覆盖人次达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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