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支持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新疆支持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高校、科研人员“下海”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如果离岗期满要回到以前的单位,岗位等级不会降低,这让“下海”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近日,自治区人社厅印发了《自治区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允许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实施意见》界定了实施范围,即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择人才相对密集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目的是发挥其人才和技术优势,确保创新创业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也避免一哄而上,影响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

确认四种创新创业形式

《实施意见》规定了4种创新创业形式,分别为: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创新创业活动突出围绕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其中: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实施意见》对开展创新创业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由事业单位选派,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

创业期间保留编制待遇

《实施意见》明确,专业技术人员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保留专业技术人员原编制、聘任岗位、工资、社保等待遇,享受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各项权利。挂职或合作期满应返回单位,可按照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减人减资相关手续。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应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减人减资相关手续。

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保留3年人事关系;事业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对于离岗创业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按原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进行聘用。

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分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创新岗位,创新岗位人选可从内部竞聘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确定;二是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外来优秀人才兼职,流动岗位人员工作突出、愿意留下长期工作的,事业单位可通过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为其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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