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与服务并重转型与创新齐驱

监管与服务并重转型与创新齐驱

今年2月,河南省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好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环境,省政府金融办于日前下发《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7]30号文件精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监管的原则及部分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度放宽了业务开展的限制条件,为促进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经营、提升发展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奠定了良好基础。

鼓励优化股权结构。《通知》提出要强化主发起人的牵头作用,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著名互联网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允许突破规定的上限;同时,支持适度放宽部分股东条件,以全资子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可以根据穿透式原则,主要考察母公司的存续时间、财务指标和实际出资能力;此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有实力的新股东,提升自身发展水平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对兼并重组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下且兼并重组后第一大股东产生变化的小额贷款公司,兼并重组与增加注册资本金应同时进行,注册资本金至少增加到1亿元。

适度拓宽融资渠道。《通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扩大合作,可自主选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资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逐级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上市、新三板挂牌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等方式进行融资;允许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企业经营一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资本金运用充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规经营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一次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基础上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适当提高融资比例,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债务性融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0%。

支持开展创新业务。《通知》提出,允许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企业经营2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资本金运用充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规经营行为、具有符合开展相关创新业务的从业人员和内控制度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原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商业承兑、委托租赁、基金代理等业务,但其开展新业务应始终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和“支农、支小”的主业导向,保持小额贷款主营业务比例不低于70%;此外,在资金运用上,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但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或优质企业的股权,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30%的其他投资。禁止投资基金类、投资类、担保类公司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开展担保业务和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

适度扩大经营区域。按照“属地负责,一线把关”的原则,经省辖市监管部门同意,《通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省辖市同城跨区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但不得跨县(市);允许注册资金3亿元(含)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在其省辖市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此外,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注册资金1亿元(含)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可围绕大型企业供应链、上下游关联小微企业开展省内跨区小额贷款业务。产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发起设立的注册资金3亿元(含)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可围绕其自身供应链、运用自身供应链网络系统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加强变更事项监管。《通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一是原则上不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跨行政区域住所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同城跨行政区域变更住所的,应经迁出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迁入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并出具履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应保持核心股东和管理团队基本稳定,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权,在任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