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新规破解债转股“落地难”

十条新规破解债转股“落地难”

市场化债转股迎来新的政策突破。国家发改委、央行、财政部等七部委最新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债转股操作中多个难点、痛点和争议点,进行了厘清和明确,并针对债转股实施方式、实施对象和资金来源等进行了适当的政策放宽。

业内人士表示,债转股十条新规的发布,将扫清一些障碍,为债转股业务提速,并在吸引更多机构和企业参与到债转股市场的同时,为本轮债转股打开更大的空间。此外,更多酝酿中的支持和鼓励政策未来也有望出台。

意义 政策放宽助推业务加速落地

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本轮债转股正式启动。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说,债转股是推进供给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的重要内容,但与去产能、去库存相比,去杠杆的进展相对比较缓慢,似乎有些“雷声大、雨点小”。“虽然已经公布的债转股签约项目总体规模不小,但实际实施仍比较缓慢,早前那一波债转股留下的阴影依然存在。2016年末市场化债转股启动,但很多具体业务的做法和边界并未明确。”她说。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也表示,这次调整,主要是大幅度放宽债转股实施环节的要求,体现在五个方面:采取综合方式(股债结合、以股还债);拓宽资金来源(可设立私募基金来实施);放宽实施对象(纳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丰富债权类型(纳入非银行债券,以及非上市公司债权);创新金融工具(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坚持以市场化、法制化为原则,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序创新,突破前期实践的难点和问题,推动债转股工作更加积极地落地实施,助推各类企业杠杆率稳步下降,更好地防控金融风险。”董希淼表示。

核心 实践难点痛点“一一回应”

而从具体内容来看,此次《通知》对此前在债转股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争议和难点都予以了回答和明确,为债转股实践的开展扫清了政策障碍。

比如,《通知》明确,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中含有以股抵债或发股还债安排的按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报送信息。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说,过去的债转股存在一些争议,比如有的人认为“明股实债”模式不是债转股,债转股必须是债权转股权,不能有其他形式。但在实践中债转股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有很多不同的交易安排。“在坚持以转股为主的过程中,适当做一些转债的安排,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债转股市场。”他说。

再如,《通知》第四条明确,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支持符合《意见》规定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本轮实践中,大部分债转股企业是国企,这也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但民营企业也有很多符合债转股条件。明确允许和鼓励它们开展债转股将有利于优化其融资结构和降低其融资成本,而降低民营企业的杠杆率也有利于宏观整体杠杆率的控制。”曾刚说。

另外,《通知》还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这些政策也有助于拓宽债转股的资金来源以及引入更多机构参与到债转股的市场。

华融证券常务副总经理张建军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之前债转股实施机构基本上用自筹资金对有债转股需求的企业进行投资,但是这样就要求实施机构有充足的自筹资金的实力,大大限制了市场化债转股规模的扩大。允许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将开拓实施机构的资金来源。

他还表示,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将有助于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规模的提升,因为以前仅仅针对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这大大局限了债转股范围,甚至有一些资金紧张、负债率高的企业反而因银行贷款较少无法实施债转股。但他也表示,这一做法需要做好监督工作和判断实施债转股企业负债的形成时间,防止出现投机性创造债权,从而“搭便车”享受制度鼓励。

展望 更多支持鼓励政策将出

业内人士表示,《通知》在政策明确和放宽的同时,还带有试点的意味,为未来债转股业务的开展打开了更大空间。

《通知》明确,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

《通知》称,“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协调加快《意见》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实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将研究采取适当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依据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规模、资金到位率、降杠杆质量等因素对相关银行和实施机构提供比较稳定的低成本中长期资金支持。”曾刚表示,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将酝酿更多市场化债转股的支持和鼓励政策。

冯俏彬表示,未来,在政策大幅放开的同时,必将在体制机制上加强监管,并根据实际进展进行一些监控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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