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7月1日施行

《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7月1日施行

加大优势特色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力度、提高科研人员奖励报酬下限比例、加大非法牟利处罚力度,11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青海省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必将为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发挥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作用。

据悉,《条例》旨在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支撑作用,解决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转化水平不高、转化效果不佳、资金短缺、激励措施不足等问题。《条例》分六章内容,共四十七条,分别为“总则”“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附则”,全面规范促进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完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充实细化法律责任。对阻碍科技成果转化,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以及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根据上位法和青海省实际,加大处罚力度。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袁玲表示,《条例》加大对具有优势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力度,重点对生态环保、清洁能源、新材料、特色农牧业、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作出了规定;针对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对科研人员的评价机制不够完善,存在将论文数量、项目和经费数量等与科研人员评价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实际情况,从三个方面规范完善了对科技人员的评价机制,明确对转化业绩和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优先评定职称或者岗位评聘。为调动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结合省情实际,《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给予重要贡献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作出了具体规定,提高奖励报酬下限比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现场。乔欣 摄

(图片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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