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众创空间”由第三方考核

浙江规定“众创空间”由第三方考核

浙江省科技厅2015年12月制定出台《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众创空间的概念、基本条件、评价指标及奖励政策等内容。该《办法》将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众创空间的评价指标,考核评价择优委托第三方进行。对全省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排名前20位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众创空间条件建设,并授予“省级优秀众创空间”称号。“省级优秀众创空间”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还对什么是众创空间、应具备五大基本条件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办法》认定,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应具备五大基本条件:发起者和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个人;针对入驻孵化团队和企业建立相应的专业管理和运营制度;至少应拥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100个以上;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面向创客企业(团队)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3个以上;应具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功能。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