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修订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让科技人才“名利双收”

浙江修订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让科技人才“名利双收”

浙江科技成果转化迎来重大利好,修订版《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近日发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创新的“最后一公里”,科技成果转化上承研发、下接市场,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也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修订版的《条例》在突出政府引导功能、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规定,并且把创新券制度、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特派员等具有浙江特色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可谓亮点颇多。其中,又以“强化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与激励”最为抢眼。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科技人才激励机制不完善,是造成科技成果转化利用不足的重要原因。”省科技厅法规处负责人表示:“如果说,日前刚颁出的省科技奖让科研人员拥有了至高的荣誉,修订版的《条例》则给了科研人员实在的权益,从而让科技人员‘名利双收’。”

奖励比例下限提高到70%

去年10月,浙大机械工程学院杨灿军团队一度成为浙江科研人员“眼红”的对象。他们的深海组网接驳技术12项专利成果作价3000万元入股中天海洋系统有限公司,团队5名成员分享了2100万元的成果转化股权奖励。

杨灿军团队之所以能拿到这笔可观的收入,得益于浙大“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净收益按学校30%、成果完成人70%进行分配”这一举措。而随着修订版《条例》的出台,“对重要贡献人员的成果转化奖励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政策也将惠及全省科研人员。

同时,为确保奖励的落实兑现,《条例》还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支出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奖励科技人员的比例是不低于20%,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这一比例提高到了不低于50%。这一次,浙江将比例下限提高到70%,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体现,必将极大激发科技人员寻求成果转化的动力。”浙江大学法学院翁国民教授告诉记者。

杨灿军团队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股份公司成立不到半年,他们就研发出了“水下观测网水质监测系统”,在地方水污染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预计今年产值将达1亿元。“光靠科研团队,完成实验已是满负荷运转,不可能这么快实现产业化。”杨灿军说。

需要说明的是,70%只是奖励的下限,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加大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

据省农科院科技推广与产业处处长游兆彤介绍,在《条例》修订版起草阶段,农科院就对此高度关注,并进行了小范围的试验。2016年,全院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1.03亿元。以品种、技术等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的75%直接用于有关人员的奖励,其中奖励总额的80%用于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方式取得的其它社会服务类活动净收入的75%直接用于有关人员的奖励,其中奖励总额的70%用于在“四技”服务活动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奖励。

下放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

前不久,教育部对全国百余所高校科研人员的问卷调查就显示,71.24%的被调查者认为,国有无形资产转让、投资入股的法律责任不清晰、程序复杂、周期长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方面的主要障碍。

为了让科技成果处置更便捷,修订版《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

此外,修订版《条例》还支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奖励制度,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这项改革有利于单位与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活动中形成合力,是在科技成果权属方面的重大创新与突破。”对此,翁国民给予高度评价。

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由国家下放到科研院所和高校等事业单位,无疑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和成效。据悉,浙江目前正在加快制定实施科技成果处置权与收益权改革实施细则,明确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在自主开发、转让、许可实施、作价出资、收益分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流程。

强调高校院所的成果转化导向

“如今,不管是高校还是科研机构,不管是晋升职称还是年终考核,论文和纵向课题都是重要的指挥棒。”谈到“发论文才能评职称”的大环境,省科技厅法规处负责人说。

如何才能让科研人员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科技成果应用上?建立一套合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十分必要。

早在去年7月,浙江出台的《人才新政》就将专利创造、标准制订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并提出职称评审的“两个同等对待”,即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

这一次,修订版《条例》再次强调,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并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评价结果作为行政部门考核其工作绩效以及确定科研申报项目和给予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贡献突出的,可以破格评定、聘任。

“全面提升成果转化绩效在科技人员考核评价方面的权重,无疑将提高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工作中的积极性。”翁国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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