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首次将“新服务”和“新技术”纳入科技成果转化

贵州首次将“新服务”和“新技术”纳入科技成果转化

12月22日,贵州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中,贵州省首次将“新技术”和“新服务”纳入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范畴。

据悉,这是1997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主要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等方面对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在界定“科技成果转化”时,新增了“新技术”和“新服务”。

贵州省人大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个界定更符合贵州省产业发展的需要。目前,贵州省把发展大数据产业作为培育和壮大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努力建成全国领先的大数据资源集聚地和大数据应用服务示范基地。而大数据产业以“应用、数据、技术” 作为导向,攻克大数据关键技术和产品,集聚数据资源,形成数据服务业务。

同时,针对贵州省科研资源薄弱,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主要力量集中在高校院所,但其科技成果的转化情况不理想的现状,新《条例》双管齐下,既有鼓励措施,又有倒逼机制。如新《条例》第15条明确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新《条例》第39条又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人或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怠于转化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具备转化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项目出资部门申请使用该科技成果,而出资部门可以授权申请人有偿或无偿使用该科技成果。结合新《条例》第9条与第10条关于科技信息公开的规定,今后任何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科技信息系统查找自己需要的科技成果,一旦发现这一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3年内没有转化,便可向项目出资部门申请使用该科技成果。

为促进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新《条例》第18条规定,财政资金设立的高校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损害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离岗或者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解除离岗人员的后顾之忧,新《条例》还要求离岗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离岗人员的人事关系。新《条例》第42条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相关科技人员可获取的收益不低于转让或许可收益的70%、作价股份的70%或成功投产后5年内营业利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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