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科研骨干最高可获99%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珠海:科研骨干最高可获99%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珠海创新驱动再出重拳。记者昨日从市科工信局获悉,该局经前期调研,牵头起草了《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记者了解到,新修订《条例》分为33条,比原条例增加了科技金融服务、人才吸引制度等6条内容,修改了财政科技投入机制等10项内容,提出支持设立科技银行等内容。

吸引人才外

籍高层次人才享中国公民同等待遇

记者注意到,《条例》将“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珠海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的表述改为了“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珠海城市发展的核心战略”,并将“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改为了“建立政产学研资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市科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才是第一资源。为此,《条例》新提出,市政府应当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对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在珠海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资金支撑

设科技银行助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创新驱动,少不了资金支撑。在科技金融服务方面,《条例》新提出,市政府支持设立科技银行、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组织,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的科技金融服务。

市科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商业银行因受其本身的商业模式、信贷审批制度和风控机制等制约,难以有效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方面。因此,国家和省均鼓励发展科技银行(或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来增加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

《条例》在“进一步整合市财政各类专项科技资金”处作出补充,提出建立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并行、事前支持与事后补助结合、竞争性分配和重点扶持协调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

明确产权

建立知识参与分配的产权机制

新修订的《条例》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由主要利益相关方代表构成的理事会制度,建立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科研机构人事管理制度和知识参与分配的产权机制。市科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新型研发机构成功运作的核心,也是区别于传统国有科研机构的主要特征。”

《条例》还提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投资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允许其产权按一定比例分割转让,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孵化器建设。

收益分配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单位自主分配

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事项同样重要。《条例》新提出,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不上缴国库。

同时,《条例》提出,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后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99%。

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者研发团队可自主实施成果转化。

降低风险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

《条例》明确“市、区政府可以实施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政策,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在科研项目风险防控方面,《条例》新提出“对于科研项目的风险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提出“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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