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研发团队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至少可取总额70%

湖北研发团队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至少可取总额70%

科研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其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日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出台《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不畅、科研人员动力不足等问题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条例》着力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创新人才为核心的激励机制,以及加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等其他创新主体共同发展等方面作了许多突破性的规定。

《条例》在选人用人、成果处置、薪酬分配等方面,赋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更大的自主权。如大幅度提高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的人员费比例,其中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对参与项目的无工资性收入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可以开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条例》还明确规定扩大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实施转化,一般不再审批或者备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一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研发团队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研发团队取得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的,应当在科技成果处置后一个月内报所在单位备案。同时,国家和省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所得净收入,其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转化收益。

据悉,与目前其他省份出台的政策相比,湖北省研发团队的分配比例全国最高,《条例》也是国家“科技三会”召开以后全国首部促进创新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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