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广西修订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广西修订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条例(修订草案)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原则,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以及有关部门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建议增加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创新源头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权益。

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标准,条例(修订草案)调整了部分表述,首先明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标准,然后对未规定、也未约定奖励和报酬标准的,明确按照条例规定的奖励和报酬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明确,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二)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为促进科技成果更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应当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更大的自主决定权和收益权利,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者科技成果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提出与本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实施转化,自提出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协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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