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现金奖励及税收优惠

宁夏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现金奖励及税收优惠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现金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及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通知规定,高校、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人员,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取得的现金奖励,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非营利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进行现金奖励的,可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一定时期内分期兑现,最长不超过3年。

通知要求,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同时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及公示有关制度。此外,通知还对享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条件和办事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便于高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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