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科技企业孵化器新政

青岛出科技企业孵化器新政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在孵企业(项目)不低于15个;管理人员至少有1人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11月16日正式下发,该办法将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在孵企业)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该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的相关文件,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将得到相关补助。

加速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孵化器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融合新型服务,聚焦特定技术领域或特定人群,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鼓励孵化器针对企业所处不同发展阶段,建立苗圃-孵化-加速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对创业团队开展选苗、育苗、移苗入孵工作。

孵化器认定和备案标准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法人,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管理服务部门,拥有专业服务团队,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建有创业苗圃的,应明确苗圃场地范围。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项目)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项目)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在孵企业(项目)不低于15个;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基础性的创业服务;已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上报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孵化器建设项目有补助

区(市)级孵化器达到一定标准,可申请市级孵化器。

市级孵化器认定标准为孵化器运营时间1年以上;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在孵企业(项目)不低于30个,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知识产权;年度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包括建立企业入孵和毕业机制、制定清晰的创业导师工作流程等;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在孵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企业注册地须在孵化器孵化场地内;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不超过60个月;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研发办公用房不高于1000平方米,厂房、中试基地不高于2000平方米;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在孵项目的创业团队应拥有具备一定技术基础和市场前景、有潜力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科技成果;创业团队计划注册成立企业,入驻孵化器创业苗圃,进行预孵化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上一年度实现盈利,年技工贸总收入500万元以上;形成持续的技术研发机制,有知识产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此前,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的相关文件,2015年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为:国家级孵化器累计最高补助200万元;市级孵化器累计最高补助100万元,资质认定孵化器最高补助50万元;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应优秀、良好、合格,分别按照相应级别补助金额上限的100%、80%、60%予以补助。若实际发生额达不到补助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补助。补助金额应扣除前一级别已获得认定的补助金额。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